強制汽車責任保險(強制險)

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,迅速獲得基本保障,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,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、殘廢或死亡者,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,在相當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,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。


承保範圍

被保險人因所有、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,造成受害人體傷、殘廢或死亡者,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,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,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。


保險金額:

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貳拾萬元整

每一個人殘廢最高壹佰伍拾萬元整

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壹佰伍拾萬元整



不保及追償事項

因下列情事致受害人受有體傷、殘廢或死亡者,保險公司對其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:

1. 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。


2. 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。


3. 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。



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,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保險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,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,向加害人求償:

1. 酒醉或吸食毒品、迷幻藥而駕車者。


2.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所致者。


3. 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。


4.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駕車者。


5.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駕駛被保險汽車者。


前項第一款所稱酒醉係指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 0.25 毫克以上,所稱毒品或迷幻藥係指吸食、注射或服用鴉片、海洛因、安非他命、古柯鹼、大麻、迷幻藥品或其他違禁藥物而駕車者。



那假使不投保的話會怎樣呢?

未投保或保險過期未再續保者,遇到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聯檢稽查舉發時,由公 路主管機關(監理處、所)處罰,汽車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ㄧ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,機車為新台幣ㄧ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。未投保汽車肇事者除加倍罰鍰外 並扣留車牌至投保為止。

另外,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,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、臨時通行證、換發牌照、異動登記或檢驗。



強制責任險是每一輛汽、機車都要投保的、這裡只是做些簡要的介紹、相關規定請參考強制險條款及相關法令。若有新的指示或命令、請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網站參考。如果投保強制險一定時間無肇事紀錄者還可享降低保費的優待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