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,迅速獲得基本保障,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,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、殘廢或死亡者,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,在相當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,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。
承保範圍:
被保險人因所有、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,造成受害人體傷、殘廢或死亡者,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,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,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。
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貳拾萬元整
每一個人殘廢最高壹佰伍拾萬元整
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壹佰伍拾萬元整
不保及追償事項:
因下列情事致受害人受有體傷、殘廢或死亡者,保險公司對其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:
1. 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。
2. 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。
3. 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。
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,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保險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,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,向加害人求償:
1. 酒醉或吸食毒品、迷幻藥而駕車者。
2.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所致者。
3. 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。
4.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駕車者。
5.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駕駛被保險汽車者。
那假使不投保的話會怎樣呢?
未投保或保險過期未再續保者,遇到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聯檢稽查舉發時,由公 路主管機關(監理處、所)處罰,汽車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ㄧ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,機車為新台幣ㄧ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。未投保汽車肇事者除加倍罰鍰外 並扣留車牌至投保為止。
另外,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,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、臨時通行證、換發牌照、異動登記或檢驗。